首页 >> 沙参属

不为一己之私地开发私家花园也无妨评论福泉

时间:2022/09/23 10:16:54 编辑:

“不为一己之私”地开发“私家花园”也无妨【评论】

9月10日消息:近期,南宁市不少楼盘出现了公共区域遭“瓜分”的状况,这些公共区域多为小区花园、楼顶、地面绿化带等。在走访中记者发现,同是公共区域的私有“开发”,有招致质疑的,也有获得大家认可的。而这两者的“是非”之分,从法理上来看,主要是后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;从宽厚待人的人情上来看,后者“不为一己之私”,有美同享。(《南国早报》)?

近来全国各地的公共区域遭“别墅和绿化瓜分”的现象接连出现,引来广泛关注。无独有偶,郑州市民吴秋生的“空中花园”,成为街坊四邻的“公共乐园”。花园建成之后自然就成了大家休闲玩耍的好地方,种的葡萄、西红柿,大家来这一起玩,一起吃。目前,由于是违法建筑这个乐园面临拆除,不少居民表示反对。有关专家表示,对于类似吴秋生建设的“空中花园”,建议不搞“一刀切”。

对待公共区域遭“别墅和绿化瓜分”的现象,如果反过来逆向思维,也许就能够获得更两全其美的思路,面对公共区域建设花园的巨大需求,一味堵不是办法,疏导和变通处理,也许才是权宜之计。

如今,由于缺少立法,不论是公共建筑,还是商住楼旁,楼顶不仅被闲置,也没有进行屋顶绿化,一些楼顶不仅落满了尘埃,还成为了一些人乱堆乱放的好地方,城市要美观,不仅需要地面上的靓丽,更需要“空中美丽”,如果站在城市的更高处俯瞰城市,楼顶无不是灰蒙蒙的高空之脏,那么这样的环境卫生现状同样不是卫生和文明城市所想要的目的。

既然小区的公共区域闲置着,何不将其绿化起来,美化起来,在政府资金有限,开发商和小区物业也无能为力的前提下,就可以动员业主来进公用区域的绿化,如果有意者众,可以采取竞标的方式择优选用方案,而对于热心进行公共区域绿化的业主,可以采取利益共享机制来调动其积极性,确保其他业主也能够共享利益。公共区域花园的建设者可以拥有若干年的产权,认定为私产,但应欢迎其他业主来共赏美景,若干年后,花园归广大业主共有,成为公共花园和绿地。

鉴于业主对公共区域利用的热情需求,对于未来的楼盘建设,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商业楼盘的公共区域或者楼顶必须进行科学的,美化和绿化楼顶,给广大业主提供更好的休闲服务,将公共区域或者楼顶绿化和美化作为销售楼盘的卖点。不给违建以空间和漏洞可钻。

对此,国内多地已出台相应措施,2001年,成都就出台了《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》,规定建筑层数低于12层、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顶建筑,均要求作楼顶绿化设计,绿化面积不得小于楼顶面积的50%。违者,政府不予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。2005年,上海将楼顶绿化纳入了《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》,要求新建的住宅和商务楼,必须在规划之初做出楼顶绿化设计。因此,成为中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规范楼顶绿化的城市。2012年,西安出台相关政策对于验收合格的楼顶绿化,政府将按每平方米28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,最近,《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出台,?《草案》指出,新建公共设施应进行屋顶绿化。鼓励新建商住楼创造条件实施屋顶绿化。

而美化和绿化屋顶也是国际趋势,如今,德国80%的屋顶绿化都是轻型屋顶绿化。比如说新建区域,轻型屋顶绿化往往被视为一种义务,开发商被强制进行屋顶绿化。德国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把屋顶环境建设得更好,对辖区内居民自费屋顶绿化给予50%的补偿款以资鼓励;

日本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增建的建筑物必须履行屋顶绿化义务;相应给予一些政策法规上的扶持。如将屋顶绿化计入建筑绿化总面积以及贴补容积率,给予赞助金、低率融资等优惠政策。东京市政厅在去年下达命令,要求屋顶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必须种植不少于其屋顶面积20%的绿色屋顶植物。

公共空间的“私人花园”“的拆除不搞“一刀切”,本身也是一种科学行政和更谨慎的积极作为,既然公共区域对“私人花园”已经成“公共乐园”,体现了公共服务的共享,不拆也罢,同时也是倒逼公共区域绿化,让更多的热心业主投入到美化和绿化公共区域的活动中来,只要公共区域的建筑设计安全科学,在楼顶公建或者自建“花果山”和亭台楼榭也未尝不可,最起码,与当前而言,公共区域“私人花园”或可变通而变身“公共绿地”,有美同享。

http://www.mingyihui.net/article_1916966.html

http://www.mingyihui.net/article_1905217.html

http://www.mingyihui.net/article_1891270.html

http://m.mingyihui.net/article_1903205.html

http://m.mingyihui.net/article_1913423.html

相关资讯